摘要:工程造价审计对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抑制基建领域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审计人员对工程造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及计算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以发现可能出现的差错,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为此每个单位对此都是非常的重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当今日益激励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以下就是本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见解,供于参考。
传统的基建维修审计往往是项目完工后的工程决算审计,这种事后的决算审计无法对基建维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致使工程在事前,事中的治理混乱,因为事前事中监督不利甚至造成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情况,导致投资失控,严重影响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在广东工业大学新建教学楼施工项目中,我们就转变审计方法,就是要由单纯的工程决算这种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事中审计发展,犯患于未然。下面结合审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 工程项目介绍
学校新建综合性教学楼项目,主要包括阶梯教室,图书馆、现代化多煤体教室以及办公宣。施工周期为2年,总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总投资概算3000万元。该项目由学校作为发包人,广州大学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为建设组织管理单位。共同对工程的建设进行控制与管理。
二 工程造价审计实施环节
1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约定
凡施工合同条款中对工程结算方法有约定的,且此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那就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凡施工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方法,事后又没有补充协议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建设部与广州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例如在该项目中:技术工一个工日4 5元,普通工一个工日3 5元。但合同中没有对4 5元一个工日的技术工和3 5元一个工日的普通工约定进直接费。项目造价管理小组参照上述审价惯例,根据广州市标准与定额管理总站规定的技术工一个工日3 5元、普通工一个工日2 5元可以进直接费的条款执行。从而有效解决了虽有合同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普遍问题。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合同条款的定义必须准确.约定必须完整,不然容易造成工程结算中建设方与施工方各执一词,影响工程审价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又例如底楼施工在开办费的产品保护费这一项列出了0.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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