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基金会管理条例
- 类型:政策法规
- 大小:8.00 KB
- 更新时间:05-02 20:10:24
- 下载次数:2989次
- 语言:简体中文
- 推荐度:

- 上传会员ID:22750683
《基金会管理条例》下载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本站免费提供《基金会管理条例》下载,我们己经对《基金会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的整理检查,以保证您安全的下载《基金会管理条例》,本站还有更多房地产资料提供下载,为下次能方便快速的找到本站,记得收藏我们的网址(
http://www.liushuye.com)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