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南京清江花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中国电信大楼苏宁环球集团江北营销中心及江北办公楼 (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办公楼
座落位置:南京浦口区大桥北路(街道)77号
建筑面积:1-3楼办公大楼约1500平方米;
营销中心约1700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物业使用人,本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水泵房、(来自:www.liushuye.com)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消防栓。
第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与设施设备的随机文件。
第十一条 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
2、专向服务、特约服务收费;
3、空白。
第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对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诉诉法律 等措施。
第十四条 其它委托事项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委托期限为贰年。自20xx年3月9日起至20xx年3月9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办公大楼管理公约并监督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公约;
3、审定乙方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无乱贴乱画、私搭、乱建现象,保证房屋外观整洁。
2、设备运行:保障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空调机组、送风设备、水泵等设备的维修及时与维修单位联系并配合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4、公共环境:清扫楼梯、过道、停车场、洗手间、门前绿化带、道路,有专人巡回保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协助用餐时间的餐厅保洁。
5、交通秩序:车辆停放、进出有序。
6、保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入口24小时值班,区间巡视。
7、急修: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8、小修:在接到报修后10分钟内,有人到达现场作相应处理。
9、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5%。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 营销中心5元/㎡·月、1-3楼办公大楼3.9元/㎡·月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的调整, 双方协商 调整。
3、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乙方对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邻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的特约服务,由使用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来自:www.liushuye.com)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由甲方承担成本费、材料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使乙方不能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致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的管理目标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赔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书面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向乙方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八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下关区人民法院 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