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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华润)

[类别:合同] [更新:05-02 11:27:07] [浏览:6625 次]

    4.2罚则
    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按约定之交付日将出租房屋移交予乙方,则a)推迟十天以内(含十天)交付的,乙方须同意接收,甲方无须对此作任何赔偿;b)推迟十天以上交付的,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交款项外还应赔偿乙方人民币柒万柒仟元违约金,如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甲方须同意将租期向后顺延,顺延时间长度为甲方推迟交付之天数。
    非因可以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或不可抗力,乙方没有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与甲方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则a)推迟十天以内(含十天)交付的,甲方须同意移交,乙方无须对此作任何赔偿;b)推迟十天以上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4.3有关文件
    甲方在双方签订合同及本协议后,应到合同登记机关办理租赁登记,并按以下要求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
    (1)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前,应提供能证明甲方对出租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
    (2)交付日或之前,向乙方提供出租房屋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向乙方提供出租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办理租赁登记;
    (5)乙方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开业所需的其它有关文件或证明,应由甲方出具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七(7)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
    合同期内,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变更事项,由甲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4.4开业时间
    租赁房屋应从房屋交付日起计60天内完成全部装修工作并验收合格,取得合法开张经营的一切证照,全面正常开业。否则,则a)推迟十天以内(含十天)开业的,甲方须同意,乙方无须对此作任何赔偿;b)推迟十天以上开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租赁保证金,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已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出租房屋的使用
    5.1房屋外招牌
    租赁期内,乙方需在出租房屋外墙设置司标广告(见附图)。上述司标广告位甲方同意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对广告牌的设计及安装必须保证使用物业的结构不受影响。司标广告的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司标广告在安装前必须按物业公司规定,事先将有关安装之承包商、设计方案及图纸、材料等提交物业公司审核批准,在施工过程中或安装完毕后,如乙方认为须变更设计或更改施工图纸等,须事先报请物业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另外,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报批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需由甲方协助办理的甲方将给予积极协助。
    乙方应负责广告牌的安全使用,因广告牌倾到、坠落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外墙权益
    为了保持出租房屋外墙整洁和美观,除了可打上出租房屋乙方商场招牌外,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间乙方可在甲方指引下使用指定的外墙(包括利用外墙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者使用),具体位置由甲方指定,且户外广告宣传物品必须通过物业公司审批同意,与此有关的政府报批手续、管理、制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实施,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
    5.3悬挂宣传品
    租赁期间,乙方举办宣传活动可从出租房屋乙方租赁范围内所在物业的楼顶往下悬挂宣传品,但须保证安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悬挂宣传品须通过物业公司审批同意,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报批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不得租给第三者使用,并不能对其它商户住户形成干扰。
    5.4室外广场
    租赁期内,室外广场指定范围内(范围见附图),供乙方无偿使用,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可在广场安排休闲设施以及开展促销活动,但所开展活动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如乙方需使用指定范围外的室外广场进行临时促销活动,需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5.5抄表到户
    商铺内独立的市政水、电表,由乙方自行提供相关资料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报装,并自行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缴费。甲方提供的供电、供水接驳口接至出租房屋乙方租赁范围内。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5.6水、电供应
    除设备正常检修、年度例行检查、紧急故障、因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原因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原因,乙方恶意拖欠租金、管理费外,甲方应保证其或管理该出租物业的物业公司不因其它任何理由关停出租房屋的水、电供应,否则,甲方同意向乙方偿付当月租金5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5.7消防设备及存放物品
    建筑主体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由甲方安装至达到建筑主体验收条件后移交给乙方。乙方经营所需的二次装修的消防条件由乙方自行向消防部门申报及安装。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有挪动、损坏甲方原已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行为,商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并按消防有关要求,配置灭火器材,若因乙方而引起的消防责任或消防事故,由乙方负责承担。在租赁期间,如乙方须改装消防设备,在改装前须报甲方及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且装修后须报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 出租房屋的维修与修复
    6.1设施的维修
    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属于房屋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涉及房屋土建工程质量问题的物业维修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出租房屋内由甲方按附件1所列标准提供的消防设施、供水和排污设施、供电设施("保修设施")的维修保养在设施的保修期内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但乙方安装、改装或更换的部分由乙方自行维修。保修期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一年期限。保修期限届满后,乙方应负责保修设施的日常维护,但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双方应做好检查记录。
    租赁房屋场内的管理主要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为:
    (1)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内部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内部的保安、保洁、内部所有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维修等;
    (2)租赁房屋内每日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自行负责清理、外运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处理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3)租赁房屋内部因经营、使用而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按分表向供电和供水部门缴纳。
    (4)租赁房屋内设置厨房与餐厅的,卫生(含油烟处理)与消防均应符合政府相关要求,乙方专人负责管理。
    6.2维修时间
    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或故障的扩大,并尽力减少损失。甲方的维修至迟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维修通知后的十四(14)日内进行。紧急情况下,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进行,并在双方认可的合理时间内完成维修。若甲方未能履行本条项下的义务,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从乙方应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6.3维修配合
    甲方对出租房屋结构和保修设施进行保养维修或更换改造时,如确需在营业时间内进行,则甲方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避免对乙方业务造成干扰;维修如在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则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6.4免租
    因甲方过错致使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供水、供电中断或其它严重事故导致损坏或故障的,且该损坏或故障影响了乙方正常使用出租房屋,则在乙方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甲方应免收相应的租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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