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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餐饮厨部行政处罚条例之书面警告

[类别:厨房管理制度] [更新:05-02 11:20:54] [浏览:6744 次]

二、书面警告有下列过失者,将受到书面警告,并处以经济处罚,罚款额为15--50元,三次书面警告后,即给予严重警告。
  
  1、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罚款30元。
  
  2、三次口头警转成书面警告者,罚款20元。3、工作失职,引起客人投诉,或提出书面意见的,罚款20元。
  
  4、无故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薪,并记书面警告。
  
  5、漫骂上司、同事或语言粗俗、争吵者,罚款20元。
  
  6、违操作规程,造成比较严重后果者,罚款50元。
  
  7、对在厨房偷吃,上班时间高声谈笑、围观闲聊者,罚款50元。
  
  8、申购原料单,申购数量不准确,导致产品过多极压变质者,罚款30元。
  
  9、验货时工作态毒不认真,导致原料不合格而造成产品质量的不到保证,罚款50元。
  
  10、厨房环境卫生或食品卫生不能达标的,对其责任人罚款15元。
  
  11、擅自将厨房物用品带回宿舍共私人使用者,对其责任人罚款20元。
  
  12、对已办理辞职手续或开除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在宿舍留宿或逗留,如发现有该情况,将对行真政主管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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