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治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职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职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目;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以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分、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治理”和非“劳动关系治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