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单位的司机属于机关工勤职员,使用机关工勤职员编制。根据粤办发[20xx]6号文规定的定编标准,机关工勤职员编制按行政编制10-15%的比例核定。实行用车制度改革后司机编制治理实行以下办法:
1、分流出机关单位的司机,其原使用的工勤职员编制,由市编委办收回,市财政同时停止经费供给。
2、经考试、考核合格批准转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司机,其原使用的工勤职员编制予以保存。待条件成熟时再改定其他编制。
3、分流转岗对象,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司机,其编制暂予以保存。
4、今后视各项改革的进展情况重新核定机关工勤职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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