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税务总局就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答问(DOC 14页)
- 类型: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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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就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答问(DOC 14页)》下载简介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为便于广大社会公众理解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日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此次对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作出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有何重要意义?
有关负责人:调整后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为了给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政策调整后才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考虑到自2007年1月1日起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普遍适用于外资企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本次调整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政策适用的范围中来既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也有利于扩大残疾人就业的范围只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是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为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同时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精神残疾人员目前主要在工疗机构等适合其特点的单位就业因此新的政策规定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工疗机构等外其他单位安置精神残疾人员暂不能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工疗机构等的具体范围请省级税务部门尽快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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