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表体系)主要对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以下简称旧表体系)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和期间费用合计项目。旧表体系的《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填报项目与会计科目之间对应关系不清晰,只注重经济事项,不注重会计业务,增加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填报成本和主管税务人员的审核成本。新表体系的《成本费用明细表》迎合了财会实际工作的需要,各项目与会计核算上的各科目之间口径更趋同,更有对应关系。
根据新旧申报表对比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的规定,对新表体系中《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填报分析如下:
新表体系中的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与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是配比关系,除期间费用外,其他项目两表几乎是一一对应。
销售(营业)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该项目包括销售商品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四个明细项目。
处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要根据业务性质选择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项目填报。如果一个法人纳税人涉及多个行业的业务,要将各项业务分别选择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项目填报。
提供劳务成本是指营业税范畴的劳务行业,如旅游、运输、饮食、广告、理发、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行业提供劳务业务发生的销售成本。
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是指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与取得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相配比的销售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是指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包括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不适用于一般企业。但金融企业填报有专用附表,因此与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对应的成本也不在此处填报),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还包括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必须指出的是,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在会计上应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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