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已经取得并打算长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投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促进与其他企业在经营上的联系,控制被投资企业以配合本企业的经营;也可以是为了获取收益目的或是为其他特定用途而积累资金的需要。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权益法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差异较大,纳税调整比较复杂,在实务中存在问题较多,不少企业因此多缴税款或因少缴税款而受到处罚,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面就将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初始成本的确认、持有期间的调整和处置等方面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所得税问题进行讨论。
2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2.1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2.1.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1.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企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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