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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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载简介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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