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三、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200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
(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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