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种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时,按照规定需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应区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由省局审批且需纳税人报送的会计报表,省局通过征管系统能够调取、打印相关信息的,由省局直接调取打印,否则由市局从征管软件调取、打印相关信息,连同其他资料报省局。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
2.由市局及市局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且需纳税人已报送的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应直接从征管软件调取、打印相关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
3.对征管系统没有及时采集进纳税人电子财务数据,但纳税人已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由基层受理机关复印并加盖“经核实与原件相符”章戳后,将会计报表复印件报上级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
4.对纳税人应该报送而未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按规定报送,同时有关岗位人员及时将报表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五、其它相关事项
(一)关于避免重复报送报表问题
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会计报表,不论涉及多个税种,税务机关原则上只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税务机关内部进行信息交互,做到一次采集、多次多环节共享。如无特殊需要,不得要求纳税人在各税种申报、涉税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等诸环节分别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关于增加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纳税人增加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确因管理工作需要,要求纳税人增报其他财务会计报表,或增加纳税人报送其他数据的,应当由省局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对相关软件进行完善,以方便纳税人报送和系统接收及处理。
(三)关于数据利用问题
省局各业务处室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应由省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中提取的,不再要求基层报送。也不让纳税人重复报送。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开展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稽查选案、税收收入预测等工作。
(四)关于地税系统软件修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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