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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地方所得税返还)起诉状

[类别:信函]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723 次]

行政(地方所得税返还)起诉状提要:被告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相关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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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地方所得税返还)起诉状

  地方政府在WW引资过程中,往往承诺将地方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但因为政策变化等原因,地方政府食言的情况并不少见。企业应当果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部门承担承诺的义务与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XXWW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局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总  董事长

  被告:X局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XXXX局X开发区WW大厦

  法定代表人:RR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46600.24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利率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金额从2008年5月16日起算暂计至2009年5月21日为127941元,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在WW局XX开发区设立的企业法人。被告与WW局XX开发区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管委会主任由WW局XX开发区有限公司董事长出任。在WW局XX开发区二区03-B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招标答疑会议上,WW局XX开发区有限公司开发区税收优惠问题答复道:被告应按企业利润13.2%的比例向企业返还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税负应为19.8%。截至2008年5月16日,原告按33%的税率已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4116500.59元人民币。依照有关规定,被告应将地方所得税返还原告。

  基于以上事由,2008年5月16日,原告书面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1646600.24元的税款。2009年4月19日,被告批复了原告的报告,拒绝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地方所得税。

  被告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相关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WW建设有限公司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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