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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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下载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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