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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限制出境裁定的复议申请书范文6

[类别:信函] [更新:05-02 11:30:34] [浏览:6936 次]

就限制出境裁定的复议申请书范文6提要: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规则内涵的明确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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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限制出境裁定的复议申请书范文6

  复议人:

  请求事项:

  裁定驳回原告限制复议人出境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限制复议人出境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还有些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的,却采取限制出境甚至扣留证件的办法,也造成了不好影响”。可见,“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不应一概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之(二)规定,“对于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令其不准出境”。参照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本案中,只有在复议人在内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2、2008年4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仅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可以限制出境”的规则内涵的明确界定,即只有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才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二、解除对复议人的限制出境措施,并不导致本案无法审理或者无法执行。

  复议人为A公司等公司股东,在境内有诸多不动产等财产。复议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贵院审慎考虑上述事由,及时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限制复议人出境的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复议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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