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园小区业委会就物业发函催费问题告业主书提要:物业公司只针对本小区公共区域的公共建筑、设备、设施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此收取物业费。故本小区公共区域的物业费依据
源自房地产资料美丽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就物业发函催费问题告业主书
北京Z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ZZ”)在其物业费催款函中声称,zz园业主应依据(2007)一中民终字第4601、4603、46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准缴纳2003~2005年度物业费。
就此问题,业委会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参考:
一、关于本小区地上公共区域的物业费
物业公司只针对本小区公共区域的公共建筑、设备、设施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此收取物业费。故本小区公共区域的物业费依据(2005)一中民终字第12818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一中民再终字第8001号《民事判决书》列表如下:
年 度 2003 2004、2005 2006
一 层 0.93元/平方米?月 0.93元/平方米?月 参照2005年
+12.08元/户?月 +11.03元/户?月
二层及以上 1.51元/平方米?月 1.51元/平方米?月 参照2005年
+12.08元/户?月 +11.03元/户?月
(2007)一中民终字第4601、4603、4604号《民事判决书》也再次确认了上述标准。
请大家按照以上公共区域物业费标准计算自己家的物业费,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二、关于本小区业主私人区域特约服务费
物业公司也可以依据业主个人的要求,就业主私人区域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
(2007)一中民终字第4601、4603、4604号《民事判决书》中,缴费标准之所以变成了一层1.62元、二层及以上2.20元,是因为其中包含了业主私人区域的0.44元/平方米?月室内中修服务费和0.25元/平方米?月室内小修服务费。
由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只有处理本小区公共事务的权限,本小区各户业主是否就自家私人区域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了特约服务,由各户业主自行掌握。各户业主可以提请ZZ物业出示进行私人区域的“室内中修服务”、“室内小修服务”的服务单以及中、小修标准,并依此进行特约服务费结算。(是否属于中修的标准请参见《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 京房地修字[1999]第930号。)
三、关于地下室物业费
关于地下室物业费,提供参与诉讼的三位业主的抗辩理由如下,供大家参考。
地下室物业费的构成原则应该是:
1、按照面积收费的,与地上物业费标准同一。地上不收的,地下也不收;
2、按户收费的,地上收过的,地下不应再收取;
3、根据2005年1月3日《zz园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一项决议:取消地下室物业费。2005年1月3日起,一律停收地下室物业费。
依据以上1、2两项原则,地下室物业费为0.39元/平方米?月。
四、(2007)一中民终字第4601、4603、4604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决只是针对当事三位业主的个案,对他人没有约束力。
特此通告,望广而告之。
zz园小区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