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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规章制度修改的通知范文

[类别:通告] [更新:05-02 11:25:44] [浏览:6311 次]

关于公司规章制度修改的通知范文提要:对公司《企业管理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集中体现在第四、五、六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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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规章制度修改的通知范文

  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项目部:

  近几年国家、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为了适应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对公司《企业管理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集中体现在第四、五、六章,如下:

  1、在原《企业管理制度》第四章 第二条<请假制度>第一款 增加第(8)项"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时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统一安排到春节休假。"

  承接上述第(8)项 增加第(9)项"企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放假,具体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国务院有规定的参照国务院规定放假。"

  2、第四章 第八条 第二款 第八项 修改为:"其他经工商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公司账户信息,员工薪资状况等"。

  第二款增加第五项、第六项

  5、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裁办公室;总裁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款增加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如下:

  6、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7、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8、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相关秘密信息;

  (3)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公司机密进行相关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相关的项目开发。

  第四款整体修改为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罚款 10000 元以上 500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将通过相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将公司具有商业价值的文件泄露给他人谋取利益的;

  (2)故意偷窃、隐藏公司重要文件致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

  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不签订《保密合同》,但对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机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亦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第三章 第二条 第三项 修改为"员工入职后,公司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4、第五章 第一条 第六项 修改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企业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或法律规定应当免于试用的情形外,一般都应当经过适当的试用期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第五章 第二条 第三项 修改为"聘约人员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期限前中止受聘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聘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书",聘用部门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须给出具收据,在辞职员工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后,由聘用部门出具"员工离职交接凭证",离职员工凭借此凭证向财务领取工资余额,无此凭证的财务人员不予发放工资余额。"

  5、公司管理制度第四章 第八款 项目工地印章的刻制、管理、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印章刻制

  1.1所有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所需印章均应由项目部负责人或项目部项目经理,向公司总部现场部提交书面申请,现场部根据工地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批准,方可由公司现场部组织刻制。

  1.2现场部刻制印章的式样,均统一为方形图章(如图二),禁止使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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