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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折让临界点详解

[类别:金融资本] [更新:05-02 11:09:34] [浏览:6916 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运用价格折让临界点原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进货更有利

    根据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向什么企业进货更有利,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假设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欲购进一批应税货物,现有A、B、C三家公司同时向其推荐同样的货物。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C两家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但B公司承诺能提供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注明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只能提供普通发票。

    若A、B、C三家公司的货物售价一样(均为含税价15000元),则A公司无疑成为S公司首选的购货对象。因为S公司向A公司购货时,能获用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S公司在该批货物销售后(假定含税售价为18000元),已支付的进项税金将能获得全额抵扣。

    若选择B公司为进货对象,则S公司也能取得扣税凭证。但扣税率为6%,将有可能导致S公司购货时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得不到足额抵扣,本环节必须多缴增值税金。

    若选择C公司为购货对象,则S公司由于得不到任何扣税凭证,必须按货物销售收入依法定用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S公司从A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436元;S公司从B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1766元;S公司从C公司进货,应交增值税2615元(计算过程略)。可见,由于进货单位不同,税负相差很大。

    第二种情况:假设A公司货物售价为15000元、B公司货物售价为14000元、C公司货物售价为13000元,S公司的销售价仍然为1800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不考虑其他费用因素,并假设S公司始终为盈利企业,那么,我们试对S公司向A、B、C三家公司分别购货取得的相对收益作定量分析。向A公司进货的税负仍为436元,向B公司购货为1823元,向C公司购货为2615元。

    值得注意的是,S公司向B公司购货时只取得注明6%税率的专用发票,向C公司购货只能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普通发票,从B公司进货比之向A公司购货少抵扣了1387元(1823-436)的进项税额,从C公司进货比从A公司进货少抵扣了2179元(2615-436)税款,而且还必须代征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33%的企业所得税。

    这样,S公司向B公司进货时,实际需要上交的税费合计为1823+1823?7%+3%+33%)=1823+784=2607元。S公司向C公司进货时,实际要上交的税费合计为2615+2615?7%+3%+33%)=2615+1124=3739元。

    从表面上看,S公司从A、B、C三家公司进货的毛利(含税售价减去含税进价)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但税后收益(毛利减去上交税费)却是S公司向A、B、C三家公司购货的收益分别为2376元、1393元和1260元。

    比较上述两种情况可知,虽然进货价格有较大差别,但是公司的税后收益仍然A>B>C。

一般说来,能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能索取专用发票时的税费总额是依次递增的。因此,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售价上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向能提供增值税合法凭证的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仍然能获得相对大的收益。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同类货物的价格折让多少才能使向其购货的一般纳税人不受损失,要通过比较,即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

    设任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某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为Q(适用17%税率)时,该货物的采购情况分别为索取17%、6%、4%专用发票和不索取专用发票,含税购进额分别为A、B、C和D,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两项按8%计算,企业所得税率33%(我们暂不考虑采购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运用计算现金净流量的公式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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