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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类别:商务文本] [更新:05-02 11:20:33] [浏览:6748 次]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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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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