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学校)会计交接制度提要: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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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交接双方应负的责任,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移交人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委托他人移交,但应自行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会计档案资料;
2、工作计划、预算资料及预算执行情况资料;
3、公章、现金、票证及银行预留印鉴;
4、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及定额资料;
5、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接的工作。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帐簿金额和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保证帐帐相符,并要按照应移交的事项编制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员与接办人员当面逐项点交清楚。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鉴章,报送单位领导审查批准,一份由移交人留存,一份报主管机关备案,一份由接管人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存。
五、记帐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将所经营的帐簿逐户结出余额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帐簿扇页“经管人员一览表”中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
六、出纳员办理交接时,除按记帐员办理交接程序外,还应清点核对库存,帐款相符后,移交人方能离职。
七、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时,除编制移交清册外,还应编制截止交接日期的资金平衡表一式三份,作为移交清册的附件存查。
八、在办理交接时,对于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库存现金、票据等,移交人不得封包移交,接办人不得封包接收和保管,对于在办的未了事项应尽可能由移交人处理完了,如来不及处理,则必须将经办过程的始末缘由向接办人详细交待清楚,由接办人负责继续办理,接办人不得借故推诿。
九、财产物资保管人员离职时,参照会计人员移交办法,办理交接,会计主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参加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