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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的通知

[类别:通告] [更新:05-02 11:30:34] [浏览:6180 次]

第二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的通知提要:新进医师、护士如已取得执业证书,应及时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岗位调整后,应及时申请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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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的通知

  本院各科、室、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从业人员依法行医、依法执业行为,严格执行从业准入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相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院从事治疗、诊断、护理等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取得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非卫技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卫生专业技术活动。

  二、严格执行执业准入制度,取得医师、护士资格后,应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注册,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未经医师、护士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护士执业活动。

  三、医师、护士经注册后,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四、新进医师、护士如已取得执业证书,应及时申请变更执业地点;岗位调整后,应及时申请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应及时申请延续。未及时变更、有效期满,不得从事医师、护士执业活动。

  五、新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

  1.自20**年起,新进人员限定进院后一次性通过资格考试。如第一次未通过,转岗为工勤岗位,每月只发放生活费;第二次仍未通过资格考试,医院立即辞退。20xx年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款执行。

  2.20**年以前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仍未取得任职资格,统一调离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3.新进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考试,无故不报名、报名后以各种理由缺考,视为当年未通过。考试期间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事先必须征得医院研究同意。

  六、医疗、护理类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岗位任职资格证,不予以定科。

  七、医院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管部门为医务部、护理部、人力资源部,分类负责医师、护士、非医护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综合管理和督导工作,分类建立岗位资格管理档案。各使用科室切实履行责任,负责本科室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工作。

  八、为进一步了解我院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注册的情况,医院拟统一调查从业人员资格及注册情况,请各科室按要求如实填写本科人员《从业人员资格及注册情况调查表》,核实本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情况,并于7月6日(周三)前以科室为单位,将证书复印件和《调查表》统一上报人力资源部。不如实填报、漏报、瞒报或逾期不报者,责任由科室自行承担。

  **第二医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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