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国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其中,涉及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即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某酒店开设的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