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医院票据遗失会计处理若干规定提要:票据遗失、复印件等问题由财务处、审计科牵头进行专项审核清理,财务处设立单独辅助帐、分科室(如药剂科、设备科、总务处)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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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5条第55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为确保此项工作的严肃性,特制订若干工作规定。
1、票据遗失、复印件等问题由财务处、审计科牵头进行专项审核清理,财务处设立单独辅助帐、分科室(如药剂科、设备科、总务处)罗列,审核内容包括发票遗失、复印件挂帐经济事项的经办科室、经办人,复印件发票的对方单位名称、开票时间、发票号码,经济事项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财务处挂帐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进行,会计帐应注明会计凭证时间、号码。
2、专人专项负责核对正常申请汇款的发票、复印件辅助帐,同一张发票有否出现正本复印件,避免重复汇款。
3、统一确定挂帐时间为3个月、6个月等,由各相关科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4、对已到规定挂帐时间,又无特殊情况,由各相关科室提出汇款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及院长审批付款,汇款申请单需注明挂帐凭证、时间、发票号码。
5、财务处付款后冲转挂帐的应付帐款,并在辅助帐上注明汇款时间、金额,以备以后查对。
以上规定由财务处、审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