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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类别:财务管理] [更新:05-02 11:21:35] [浏览:6950 次]

某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提要: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公司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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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有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并有利于各部门对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和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公司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非直接支出,计入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第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公司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

  (一)一般情况下,以每一独立编制的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将该项合同分解,将每项资产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单独核算其成本与收入。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包括独立的施工图预算;

  2.公司或分公司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建造每项资产的收入与成本均可单独辩认(如每项资产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

  (三)如果一组建造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将该组合同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3.该组合同中各项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

  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规定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对于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建造合同,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七条  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清查制度,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二)统一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填制方法,健全材料、机械配件、零件、工时、设备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场地清理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机构转移费等各项原始记录。

  (三)严格原始记录的审查、签署、传递、汇集、保管等程序。

  (四)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1.工程项目内勤会计负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收集备用金报销的相关单据;

  (2)准确统计该单项工程实际耗用的各项施工材料,做好施工材料耗用统计;

  (3)准确统计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技工、普工等各类施工人员在本项目中分别所耗工时。

  2.物资管理部负责统计各项目小组在施工中所领用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及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情况,每月报财务部,以此作为各单项工程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依据。

  3.各分公司制定工程项目成本预算的编制方法,将全部成本按性质分类,套定额计算,分项目汇总,核定工程总成本。建立施工材料消耗定额,对各单项工程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机械配件以及零件等实行定额管理。

  第八条  准确计算合同成本

  对于已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九条  必须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履行建造合同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根据实施建造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及时地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预计发生亏损,企业还应当计提损失准备。

  第十条  对于跨期工程,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及时反映各期的合同收入及相应的成本和损益。

  在分期确认建造合同成本和损益的情况下,在账户设置与账务处理方面应考虑提供累积的成本与损益资料,一方面在各期末按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成本和收入,另一方面应按合同分别累积自开工以来发生的实际工程施工成本、已确认的毛利,以便于进行合同成本、损益的分析与控制。

  第三章  工程施工成本的组成

  第十一条  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现场经费

  (一)直接费用。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

  1.人工费。指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周转材料的摊销以及租赁费用,包括水费(预算定额中列入材料费的)。

  3.机械使用费。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等。

  (二)现场经费。指内部现场作业层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财产保险费、检验试验费、季节性停工费或窝工损失等。

  第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工程施工成本:

  (一)公司及各分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二)公司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四)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工程施工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工程施工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一般以单项工程为成本计算对象,同时与工程管理部下达的施工任务单序号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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