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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类别:生产管理] [更新:05-02 11:31:15] [浏览:6683 次]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提要: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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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 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 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 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 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  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  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  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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