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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类别:生产管理] [更新:05-02 11:10:51] [浏览:6285 次]

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提要: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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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本厂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作业;

  6、制冷作业;

  7、液化气充装作业。

  第三条 厂人事劳资处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协助工作。

  第四条 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抚顺市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六条 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并追究责任。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厂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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