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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食馆)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类别:售后客服] [更新:05-02 11:13:18] [浏览:6919 次]

饭店(食馆)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提要:卫生主管领导在调查核实后,将情况报告法人代表,并按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6小时内报告陕西省卫生监督所;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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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食馆)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在本店进餐后引起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三、食物中毒实行首接报告制度,卫生主管问责制,法人代表负责制。

  1、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接听电话或接待报告人的员工为首接人员,应问清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立即报告卫生主管领导。

  2、卫生主管领导在调查核实后,将情况报告法人代表,并按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6小时内报告陕西省卫生监督所;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上报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卫生监督所及同级人民政府,并启动食物中毒紧急预案。

  中毒30人以下的,基本查明原因后24小时内报陕西省卫生厅及陕西省卫生监督所。

  四、在法人的授权下,卫生主管领导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更不得隐瞒、缓报、慌报。

  六、按照奖惩制度的规定,对食物中毒报告、处理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延误或者处理不当造成失误的人员、领导分别给予一定的处罚,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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