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事管理
8.1 乙方将按照事先与甲方协商确定的员工编制和薪资福利标准(基本相当于行业同档次楼盘员工编制及薪资水平),直接代表甲方招聘本物业所有物业管理方面的人员,该等人员与甲方签定劳动合同。
8.2 乙方全权负责对本物业有关物业管理方面人员的工作安排、行政管理及监督,对于乙方认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乙方可代表甲方即时予以辞退,唯驻场经理及财务总监须事先告知甲方并作合理解释。
8.3 乙方将与甲方共同确认合适人选担任驻场经理或财务总监,该驻场经理/财务总监的薪金标准及福利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8.4 本物业之物业管理方面人员的薪资与福利费用统一由管理帐户中支付。
9.一般规定
9.1 乙方应于合作期内以全国优秀物业管理大厦评选标准提供甲方物业管理建议,并在将来本物业具备参选条件时,协助甲方争取达到该目标。
9.2 乙方需负责履行所承诺的本物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一切事宜,在遇到任何特别事项时乙方必须按甲方指示以最有利於甲方的方式执行。
9.3 乙方应尽其所能选聘及维持一组能够胜任的管理人员驻守物业,以便有效管理物业并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
9.4 乙方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专项业务并在本物业管理帐户中支付费用,但不可将本物业整体物业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
9.5 甲方须按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足够面积的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及各部门办公室、维修/保洁/绿化工作间、仓库、员工更衣室、保安值班室等。
10.管理服务期限及酬金
10.1管理服务期限:
自二零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止,为期三年。
10.2.管理服务酬金
有
11.合同延续与终止
11.1除发生下列11.2的情况,合同双方在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终止本合同。倘因甲方问题而对服务期限作出任何变更,甲方仍须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期限支付乙方足额的管理服务酬金。
11.2合同于下列情况终止: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任何责任时存在严重过失、违法的行为,或属该合同内的有意或蓄意违约行为,损害他方的利益时,受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2)违约方在接获他方发出三个月书面通告要求修正违约方所犯的合同过失而并未作出修正,而他方再发出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时。
11.3如因上述11.2的情况令致本管理合同终止,违约方或责任方除须支付相等于终止日所属月份应付管理服务酬金标准的12倍的资金作为违约金予对方外,另须足额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
12.其它事项
12.1本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不因此而受损。
12.2受本合同约束的甲乙双方倘因本合同条款发生争执,应首先采用协商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递交物业所在地市级仲裁委员会解决。该裁决即为终局性裁决。
12.3本合同和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2.4由于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争,本项目不能完成或者不能使用,或其它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责任时,该方应立即用传真(来自:www.liushuye.com)或其它迅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该不可抗力事故详情的书面报告及不能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在不可抗力事故期内应自动相应延期履行,且双方不被视为违约,惟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努力来终止或减少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按不可抗力事故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消失,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作违约论。
12.5本管理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于合同期间或期满后向第三方透露由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约、手册、制度或任何一方因本合同获得的经营状况及其他商业资料,除非事先获得对方书面同意。
12.6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12.7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如需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合同双方
吾同意本管理合同所载的条款及条件。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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