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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说明

[类别:合同]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578 次]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使用说明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2〗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所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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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指定,并对工程师负责。工程师代表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按第2.3款可能委托给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权力的委托
  2.3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任何已授予工程师的责任与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以随时撤回这种委托。任何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而且只有将文件副本送给雇主和承包人后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件,都和工程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a)工程师代表由于疏忽未能对某一工作,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对这一工作,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效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他可将该疑问提交工程师,而工程师应对此函件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更改。

  助理的任命
  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完成第2.2款规定的工程师代表的任务。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向承包人通知上述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上述助理无权向承包人签发任何指令,除非此类指令对他们履行本身职责和保证他们能够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任何人为了上述目的发出的任何指令都应认为是工程师代表已经给出的。

  书面指令
  2.5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必是书面的。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发出任何口头指令,则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工程师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无论是在该指令执行之前或之后,都应认为是本款含义之内的指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就工程师的任一口头指令,向工程师提出确认,而工程师在7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定,则该指令应该视为是工程师的指令。本条的规定同样地适用于工程师代表所出的指令,并适用于根据第2.4款规定任命的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所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凡是合同要求工程师以下列方式行使职权时:
  (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所采取的行动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考虑各方面情况,公正地行使上述职权。任何上述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价值或采取行动,都可以按照第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改。
                 
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转让
  3.1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规定,这种同意必须由雇主自行决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本合同中及名下的任何收益和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指定银行托管的属于或将属于承包人的任何款项;或
  (b)将承包人从其他有责任的当事各方取得减轻损失的补偿金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在担保人已经免除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的情况下)。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没有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即使取得上述同意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包人应完全负责,并应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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