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的估价
52.1第51条所述的所有变更和根据第52条要求确定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本条称之为“变更的工程”),如果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单价或价格予以估价。如果合同未包含任何适用于变更后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则合同内的单价和价格只要合理,可用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不适用,则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适当的单价或价格。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工程师应根据自己的意见,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在单价或价格未达成协议或确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时单价或价格,以便使暂付帐款能够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发出的证书中。
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52.2如果其中某个工程细目在性质上或在工程量上的变更,关系到本工程的总体或某一部分的性质或工程量,使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细目的任何单价或价格因这种变更而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当不能达成协议时,工程师应根据自己的意见定出他认为合理而恰当的上述变更后工程的另外的单价或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在单价或价格协议或商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时的单价或价格、以便使应付帐款能够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签发的证书中。
但是,由工程师根据第51条规定,指令变更的工程不应按照第52.1款或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估价,除非在这种指令发出之日的14天之内,和(取消了的工程不同属此情况)在变更后工程动工之前,已经发出了下列通知:
(a)由承包人将其索取额外付款或变更单价或价格的要求通知工程师;或
(b)由工程师将其变更单价或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人。
变更超过15%
52.3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的交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就本款而言,“有效合同价格”是指除去暂定金额和计日工费用〈如果有〉后的合同价格),其价格的增减不是由于其他原因,而是由以下情况造成的:
(a)根据第52.1和52.2款规定估价的全部变更后工程;及
(b)根据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的计量所做的各种调整,但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和第70条规定作出的价格调整,则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将本条中其他任一款规定已经采取了任何措施的因素考虑在内),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按承包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