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登记须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
程序:受理——→审查——→核准——→收费发照
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有法人投资的且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公司组织机构成员的任职文件:
组织机构成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监事召集人、执行董事等,根据本公司章程对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法人股东应提交股东代表委派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应提交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的文件材料。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上述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由股东盖章或签字的文件中,股东是法人的,加盖公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签字为准;
(二)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法人资格证明;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出具《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应提交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的文件材料。
9、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应提交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的文件材料。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应提交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合法有效的文件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