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判断其实很简单,用两个词就可以概括,那就是征税、不征税。但很少有人去深入了解为什么要征或不征,因为中国现在的文章和培训很少有人在说为什么。那么问题来了,比如说:“餐费发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大多数人的判断是业务招待费。其实这个判断只是情况之一,从实质看应该有三种情况:一,成本,如在拍摄影视作品时作为道具出现;二,交际费,为生产经营而必须的一些应酬支出;三,个人所得,如果是家庭聚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则应被视为个人所得。三种情况税务处理的结果是不同的。
税务机关,如果按照我国成熟的司法体系中的公检法来看待。其内部的组织结构,我认为公安与稽查、检察院与管理、法院与税政(综合),他们是很相近的,这其中的关系可以看出税务的部门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还相互制约。而基层的税务机关属执行部门,有部分业务是靠口耳相传来完成的。因此传来传去就变了味儿,才会出现——12366、税管员、科长、局长、市局有关部门等对同一个问题回答出现不同的现象,其实答案只有一个。
涉税中介机构以“学习文件+‘道听途说’+自己理解+结合企业情况”这样的程序来完成一个税务判断:当前所处的税务环境又让这种判断变得极其复杂。从行业看,当今行业的业务竞赛的参赛题目、考试大纲、对业务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税务判断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事情,正如一个医生对病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判断一样,来不得半点儿虚伪和错误,否则会出现很大的问题。作为企业更想了解的是,税收政策为什么这样写,可操作的空间是否有?风险多大?依据在哪?
现在提出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一、新所得税法中,对成本、费用列支掌握的原则是事实和依据(不仅仅是指发票),事实与依据相结合,也就是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结合,只要经济实质是合法、合理并且实际发生的,发票只是适当凭据(法律形式)的一种。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是法律形式。
而最近,公安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08]12号)及《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中强调,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可以要求我补齐所有必要的合法、适当凭据,却无权“一棒子打死”!)
两者出现差异,那么这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掌握?
二、越来越多的公司鼓励员工在家里为公司工作,我们称之为“家包”。公司承担为此所付出的相关费用,那么公司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边界应如何掌握?操作空间在哪里?
三、在纳税人没有“偷、逃、抗、骗”的嫌疑时,省级以下税务稽查局是否有权利直接进入企业查账?依据是什么?同理可证,公安机关有权利追缴个人私藏枪支,是否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随便进入任何一个家庭来搜查枪支呢?答案不言而喻。
信息是有价的,经过专业分析出的信息是高价的。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的进行税务判断,对纳税人是不负责的。同时,还会为他们带来巨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