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补税和罚款时,稽查应对措施不是围绕本公司进行,而是抓住某一问题的要害,通过另一相关公司来间接挽回补税的损失,并且直接避免了本公司按偷税进行处罚。这一应对策略属于税收筹划领域的“围魏救赵”。
税务稽查应对,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有必要对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正确性进行论证。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补税决定,应当审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税法是否准确,并搜集和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或者依据,尽可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对于处罚决定,纳税人应当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处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对不应当处罚或者重复处罚的事项要据理力争,对于必须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改正错误,减少或者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论证稽查结果的行为应当尽可能在税务机关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之前进行,从而避免进入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对于已经生效的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纳税人也应当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陈述理由,让税务机关撤回原来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对纳税人较为有利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基本案例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市。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大约有80%销售给乙公司,20%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2006年度,甲公司全部销售收入为16000万元,其中,销售给乙公司产品4000吨,实现销售收入12000万元,销售给其他单位产品1000吨,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当年甲公司申报亏损1000万元。
2007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后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销售关系属于关联交易,且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调整方法包括: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第①种方法核定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应取得的销售收入为16000万元(4000?000?0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16000-1200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0万元[(4000-1000)?3%]。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虚假申报,该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至少应当处以0.5倍罚款,即495万元(990?.5),如果构成偷税罪,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稽查应对
在税务机关作为处理和处罚决定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咨询了税收专家,寻求应对措施。
税收专家认为,要想减少甲公司的损失,必须围绕乙公司做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对关联企业一方作出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逐级上报税务机关审核。
经调查,乙公司2006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购进甲公司产品的90%已经结转成本。根据上述避免重复征税的规定,乙公司购进甲公司产品的计税成本应当确定为16000万元,当年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00万元[(16000-1200)?0%],并申请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1188万元(3600?3%)。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