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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类别:财务管理] [更新:05-02 11:25:23] [浏览:6196 次]

某企业(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提要: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

: 总结

  某企业(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级和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开展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相应的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财产抵押以及资产重组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七)组织对集团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十一)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对中介机构开展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权限如下:

  (一)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封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单位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前准备。被审单位应协助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集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8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除外。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董事长提出处理意见。董事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意见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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