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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类别:财务管理] [更新:05-02 11:25:02] [浏览:6768 次]

建工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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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工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部各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学院院长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的基本目标:

  ( 一 ) 规范学院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 二 )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 三 )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四 ) 按照现代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院内部组织结构,确保学院教学管理目标的实现。

  ( 五 ) 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学院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 内部会计控制约束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 二 ) 内部会计控制涵盖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部门和岗位。

  ( 三 ) 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 四 )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与效益的原则,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基建工程项目、设备与物资的采购与付款、代管款项、筹资活动、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等业务活动的控制。

  第九条 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加强款项收付的稽核,遵守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材料和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报废处置等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对校办产业投资(含联合办学)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尤其是对校产注册资本的投入和相关部门的验资),加强校产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决策、实施、投资处置(抽回注册资本)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避免其损失与流失。

  第十二条 建立规范的基建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严格按照预算、招标、投标、评标、工作质量控制管理(监理)、验收、决算等程序进行。

  对于 5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工程施工单位签定“死包”合同,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才能决算,以防止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向外部筹资(包括向银行借款和向其他单位筹资),必须由财务处提请主管院长及相应议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确定筹资规模和还款期限时必须考虑学院偿债能力和资金成本,以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物资、设备的采购部门(有关系、部、国资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等)与办理付款业务的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应明确划分,真正做到相互牵制和和监督,并有关按照采购与付款的控制程序,强化对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集中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学院统一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私立帐户,防止截留或转移学院资金。

  第十六条 对支出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第十七条 学院要切实履行对代管款项的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财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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