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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规定

[类别:行政管理] [更新:05-02 11:09:34] [浏览:6655 次]

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规定提要:一次考试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给予记过处分;一次考试中有两次或多次发生上述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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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20%。

  1、开考铃响前,考试结束铃响后继续答题的。

  2、不写姓名、班级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其他颜色或用两种笔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传接答案的。

  4、交换答案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在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8、将传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使用的。

  一次考试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给予记过处分;一次考试中有两次或多次发生上述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一学年多次考试中,多次出现上述情况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谩骂、侮辱监考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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