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规定提要:一次考试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给予记过处分;一次考试中有两次或多次发生上述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
文章来自www.liushuye.com第三中学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成绩的20%。
1、开考铃响前,考试结束铃响后继续答题的。
2、不写姓名、班级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其他颜色或用两种笔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传接答案的。
4、交换答案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在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8、将传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使用的。
一次考试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给予记过处分;一次考试中有两次或多次发生上述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一学年多次考试中,多次出现上述情况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严重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谩骂、侮辱监考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