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电脑管理规定(七)提要:行政部IT处管理职责:(一)配合采购管理中心对软硬件的采购中涉及专业技术的部分进行把关。
源自房地产 资料下载集团公司电脑管理规定(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计算机以及相关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管辖的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
第三条计算机、软件、计算机配件及相关设备的定义(以下简称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一)计算机指公司购置的台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
(二)软件指操作系统,驱动程序,办公必须的软件等。
(三)计算机配件指CPU、内存条、主板、硬盘、机箱、显示器、键盘、鼠标、网卡、光驱、软驱等。
(四)相关设备指网络交换机、集线器、路由器、防火墙、打印机、扫描仪等。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归口管理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配件以及相关设备等由行政部IT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行政部IT处管理职责:
(一)配合采购管理中心对软硬件的采购中涉及专业技术的部分进行把关。
(二)为使用部门提供培训、维修、维护等服务。
(三)检查监督使用部门是否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正常、合理地使用计算机及网络。
(四)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技术保障,推荐适合公司需求的辅助管理软件。
第六条购置与验收
(一)购置标准由集团IT部按使用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行政部IT处参照财务部资产验收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七条领用与调配
(一)行政部IT处对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拥有调配权。
(二)领用部门按工作需要领取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不得冒领,多领。
(三)公司员工离职后,计算机须经由IT处验收后退库至董事会仓库,董事会根据需要予以调拨到有需求的部门。
(四)退库部门对本部门退库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有优先调拨权。
第八条计算机使用责任人及操作资格的规定
(一)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招聘办公人员时应将会操作计算机作为一项条件加入到招聘要求之中。
(二)计算机责任人确定、更换或异动时,应由本部门责任人审批同意并及时到行政部IT处备案。
(三)任何人不得将计算机给公司以外人员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经理同意。
第九条计算机操作规定
(一)非IT处人员,未经计算机使用责任人许可,不得开启、使用他人计算机。
(二)使用者在操作计算机时应按正常程序进行操作,如人为原因造成计算机损坏(包括键盘、鼠标),损失将由当事人承担。
(三)使用者不得擅自删除计算机操作系统及相关文件,否则造成文件丢失或机器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硬件维修费用。
(四)使用者不得更改计算机配置(如CMOS参数、网络属性参数、IP地址、系统注册表、适配器参数、超管密码、机器名称、域管理限制等)。
(五)使用者不得使计算机长时间让计算机处于失控状态,临时离开办公座位时应锁定计算机,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应该关闭计算机。
(六)使用者在操作计算机时,如发现计算机出现异常现象,而自己又不能解决,应及时协调IT处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七)未经IT处许可,不得擅自向计算机上添加或删除各种硬件及软件,如添加软驱、光驱、声卡等、卸载预装软件(如杀毒软件等),特殊情况须向IT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八)所有计算机操作用户不得利用公司计算机传播公司或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健康信息、不得使用网络造谣惑众、散布不利于公司团结稳定、发展的信息;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或玩游戏;
(九)个人计算机使用者须经本部门责任人同意后到IT处备案(检测并安装相应防病毒软件)后方可使用,在公司使用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IT处的监控与管理。
(十)公司员工应爱护计算机相关设备,保持设备及其使用环境的清洁,不得人为污损设备,定期清洁;保持无灰尘、无污渍,不得在计算机显示器,主机上放置花卉、电话等杂物。
(十一)不得将公司计算机及相关配件占有已有,否则视为盗窃公司财产。
第十条帐号与口令的管理规定违规操作。
(一)使用者对帐号必须设立口令,无口令或口令简单的用户视为违反操作规定
(二)计算机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帐号密码,不得泄露;不得试探和打听他人帐号和密码。
(三)计算机使用者在请假、出差、调离时,应将相关帐号、口令及其产生的文件与接收人做好交接。
(四)计算机使用者在离职时应到IT处备案注销账号。
(五)计算机使用者应不定期更换口令,尤其是在更换操作员时,更应及时更改用户名与口令。
第十一条Outlook邮件的使用规定
(一)用户在公司内部使用邮件时,不得重发邮件、不得发送无标题的邮件、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垃圾邮件的界定由IT处根据管理需要另外进行界定)。
(二)件发送时要明确发送对象,确保发送的内容、对象是在授权范围之内,不得超范围发送,否则视为垃圾邮件或泄密;
(三)邮件服务器仅供用户之间邮件传送,不承担备份任务,所有邮件用户应及时清理过期邮件,并对有价值的邮件在本地进行备份;对于长期不清理的用户,IT处有权直接清理,并不对丢失的邮件承担责任;
(四)IT处代表公司有权对用户的邮件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安全与防病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