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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范文(三)

[类别:合同] [更新:05-03 22:22:29] [浏览:6253 次]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范文(三)提要:反担保质权人已提请反担保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反担保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文章来源 www.liushuye.com

  反担保权利质押合同范文(三)

  反担保质权人(全称):

  反担保出质人(全称):

  (1)

  (2)

  (3)

  根据编号为   的《保证金额/额度协议》(下称主合同)约定,反担保质权人向    (下称债务人)提供金融机构融资及非融资业务的保证担保,为保障反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反担保出质人愿为反担保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反担保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出质的权利

  1、反担保出质人同意以 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反担保出质人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

  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5、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

  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反担保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担保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反担保质权人: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反担保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反担保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反担保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反担保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反担保质权人。反担保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反担保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2、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需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3、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反担保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反担保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反担保出质人应协助反担保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反担保质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反担保质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反担保质权人有权要求反担保出质人提供反担保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质权的转让

  反担保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担保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反担保质权人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反担保出质人协议以出质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反担保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反担保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反担保质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反担保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反担保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反担保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反担保出质人未按反担保质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反担保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反担保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并以兑现的价款或者所提取货物的变现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反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如反担保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反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反担保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九条 权利凭证的返还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反担保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反担保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反担保出质人权利凭证。

  2、反担保出质人应及时接收反担保质权人返还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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