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买卖合同提要:合同签订后,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预先审批,并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贷款承诺函应包含银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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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一则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全部房产。
出卖人(甲方) :
姓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乙方) :
姓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现就房地产买卖事宜共同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买卖房地产基本情况
甲方出售的房地产座落于厦门市 路号共20套房产(产权证书编号列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产权证的面积为准),下称“标的物”。
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标的物”,愿意按“标的物”的现状购买该房地产。
第二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双方约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为人民币 仟万元正(¥ 元),以下币别均为人民币。
本合同的成交价为甲方的实收价,该成交价应为无负担及无瑕疵,并且没有任何抵扣,也不应有因任何税款、收费、预扣或源于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税务扣缴或权利要求而产生的扣减。如果税务部门或其他机关、部门、机构因本协议的房地产买卖行为需要征收或缴交任何税款、费用,买方应当相应增加成交价总额,以保证卖方能够实收人民币 仟万元正(¥ 元)。
第三条 税费负担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规定缴纳办理买卖过户的有关税费。经双方协商一致,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配合乙方以降低价款等方式规避各种应缴税费。
第四条 付款方式、期限及办理买卖登记手续
甲、乙、丙三方同意按如下程序及顺序办理各交易手续: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00元)作为定金(该笔付款下称“定金”),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总价款;
2、合同签订后,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预先审批,并由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贷款承诺函应包含银行承诺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的内容。贷款承诺函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乙方提交给甲方。贷款承诺函承诺的贷款额度与 仟万元差额部分,由乙方在出具贷款承诺函后七日内支付给甲方(下称“补差”);
3、在完成支付“定金”、出具贷款承诺函及“补差”等全部工作后七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买卖登记手续(“标的物”只能过户登记至乙方的一人或数人名下,不允许过户登记至他人名下)。乙方申请办理房地产买卖登记手续应全部委托丙方办理,并不允许撤销委托。丙方保证全程代理乙方办理该手续,保证全程持有各种手续、材料、及文件,保证领取并保管权属证书,此过程丙方不得将手续、材料、文件、权属证书等等交付乙方。乙方不得亲自办理上述各手续。
4、乙方根据前述贷款承诺函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丙方负责代理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保证直接将权属证书交付给贷款银行,乙方不得撤销对丙方的委托。贷款银行根据贷款承诺函的承诺将贷款直接发放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实际发放贷款金额小于贷款承诺函金额的,乙方应在贷款发放后七日内将差额部分补足支付给甲方。
5、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贷款银行尚未发放贷款的,乙方应直接支付全部未付购房款给甲方。
丙方对其前述义务承担责任,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所有权保留
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六条 交接
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合同价款后 日内,甲方应:
1、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相关设施设备及随之转移。
2、应将如下的“标的物”资料交付乙方:
甲方负责结清房地产交付前的相关费用(包括水、电、物业管理、卫生费、煤气、有线电视等各项费用)。
第七条 甲方对房地产权属清楚的承诺
甲方保证本房地产权属清楚,无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则共有人均已同意出售。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地产权属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