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园商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要:乙方提供服务的对象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来源自 www.liushuye.com嘉园商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邵阳市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本商住小区开发商的委托,签订本合同(委托书见附件1)。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邵阳市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邵阳市**嘉园商住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多层,坐落位置:**市火车南站开发区27-2# 、28-2#地,占地面积42869m2,建筑面积:71866m2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2)。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对象为本物业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五条 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池、停车库等。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十条 道路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配合公安部门维护住宅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和业主档案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3)。
第十三条 配合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承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保管责任。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二○**年**月**日零时起至二○**年**月**日**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本物业(**嘉园)的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业主公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物业使用守则)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四)监督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合理使用;
(五)审核乙方提出的物业维修计划预算书,监督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并负责物业维修专用资金不足部分的筹集;
(六)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方案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
(七)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300平方米,其中物业经营用房 平方米;
(八)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九)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活动;
(十)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附件3:资料清单列明项目 ,协助移交;
第十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制止等措施,或提请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二)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三)依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协议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四)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甲方,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编制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计划预算书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审核后组织实施;
(六)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和拟定物业管理公共规章制度,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七)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八)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特约有偿服务,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九)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附件3:资料清单列明项目 ,协助移交;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乙方按国家规定的二级服务标准执行服务质量,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双方的约定标准由乙方收取:住宅:0.6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优惠价为0.5元,优惠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非住宅2.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空置房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利润率原则上为10%;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收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
(三)水、电周转金: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在入住时一次性收取;
(四)公共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用水、用电(如公共照明等)费用按实(含亏空分摊部分)结算,由乙方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代收代缴;电耗亏空部分按户或按使用量分摊收取;经双方约定住宅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