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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类别:合同] [更新:05-02 11:24:41] [浏览:6476 次]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要: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名京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源自 物管手册

  名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沈阳KD全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z

  住所地:沈阳市zz区XX街XX号

  邮编: 110020

  联系电话:XX

  乙方:深圳市K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ZZZ

  住所地:沈阳市XX新区XX街XX号

  邮编: 110168

  资质等级:壹级

  证书编号:建物企《20xx》039

  联系电话:XXXX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KD·名京住宅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橦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他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5、交付使用----指业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业主在约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6、常规性管理服务--指对本小区公共物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交通、绿化、环境容貌和居住秩序等常规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工作,物业服务收费用于支持常规性服务工作;

  7、有偿特约服务--指常规性服务之外,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满足甲方、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而提供的个性化服务,相关甲方、物业使用人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KD·名京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一号

  建筑面积: 26572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齐贤北街             南至:北二路

  西至:保工北街             北至:北一中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停车场秩序维护;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门户以内部位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户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不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之内。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以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房屋建筑面积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物业服务费: 1.90 元/㎡·月

  对外网点物业服务费: 0.95 元/㎡·月

  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 0.95 元/㎡·月

  地下车位物业服务费


源自 物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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