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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铺租赁合同

[类别:合同] [更新:05-02 11:31:15] [浏览:6184 次]

本文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闸北区  路  弄  号店铺(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实测/预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综合、房屋类型为店铺、结构为框架。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 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自行申请并获得上述营业所需的一切政府许可或批准证书。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得将租赁单元用于居住目的。
    2—3 甲方有权对租赁用途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xx年7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3-2 租赁期满,(www.liushuye.com:www.liushuye.com)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币)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_币) ____元。(大写:_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角整。
    该房屋租金__壹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贰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补充条款一)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该房屋贰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乙方承担。(补充条款三)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乙方应遵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环评、消防、卫生、烟酒专卖、食品、治安等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各类许可证和配置相应的各类设备、设施。
    6-2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或物业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5 甲方建议乙方对放置于租赁单位内属于乙方的财产进行投保,甲方对发生在乙方租赁单元之内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概不负责。
    6-6 乙方应负责经过其装修而添加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维修责任。因上述设施设备的故障。损坏造成甲方提供的租赁单元及附属设施损坏或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7,乙方应自觉做好门前清洁卫生,负责清运所产生的建筑与生活垃圾,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6-7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补充条款四)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3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15元/平方米(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补充条款五)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见补充条款六)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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