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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委托协议

[类别:合同] [更新:05-02 11:24:21] [浏览:6256 次]

委托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络地址及电话:(买方保证该地址为有效之联系及通信地址)
受托方:广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xx南华路1~3号铺
委托方(买方)同意依照受托方与卖方就  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达成之交易条款购买该物业,兹有关交易条款作出如下委托:
一.该物业现有之产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注面积为  平方米;本次交易购买该物业总价为人民币  元。
二.委托方以第  项所述情况购买该物业,委托方或其授权代表已全面检查,清楚了解该物业的所有情况并无异议:
(1)以现有之状况购买该物业;
(2)连现有之租约购买该物业:
三.委托方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进行交易:
A、一次性付款适用:
(1)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  元给受托方转交卖方。
(2)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再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给受托方转交卖方。
(3)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到广州市番禺国土房管局(以下称房管局)办理递件备案交易手续,同时或之前将首期楼款人民币  元交由受托方转交卖方,余下楼款人民币  元在房管局安排之交易转名前交由受托方转为买方。委托方逾期办理相关手续致使交易无法进行的,视为违约。
B、银行按揭付款适用:
(1)  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  元给受托方转交卖方。
(2)  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再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给受托方转交卖方。
(3)  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并委托按揭银行及受托方代为办理本次交易其后之转名交易手续,同时或之前须将首期楼款人民币  元或按"首期楼款 = 成交价 - 定金 - 贷款额"公式计算所得之首期楼款交由受托方转交卖方。银行批准贷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按揭银行按规定程序拨入卖方之银行帐户。如出现购房总价余额(即购房总价余额=成交价-定金-首期楼款-银行批准贷款额),则委托方须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安排之交易转名时间之前付清给受托方转交卖方。委托方逾期办理相关手续致使交易无法进行的,视为违约。
C、转按付款适用:
(1) 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 元给受托方转交卖方。
(2) 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再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给受托方转交卖方。
(3) 委托方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到该物业之原抵押银行及受托方代为办理本次交易其后之转名交易手续,同时或之前须将首期楼款人民币  元或按"首期楼款 = 成交价 - 定金 - 贷款额"公式计算所得之首期楼款金额交由受托方转交卖方。银行批准贷款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按揭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按规定程序拨入卖方之银行帐户。如出现购房总价余额(即购房总价余额=成交价 -定金-首期

www.liushuye.com 楼款-银行批准贷款额),则委托方须于房管局安排之交易转名时间之前付清给受托方,委托方逾期办理相关手续致使交易无法进行的,视为违约。
四、委托方同意:本次交易政府规定买卖双方之交易税费经房管局审计得出具体金额后,卖方交易税费由  方于三天内支付,银行按揭费由  方于签署按揭合同时支付。
五、收楼日期:卖方在完成交易转名手续及收齐楼款/收齐银行放款  天内将该物业交付委托方使用,并结清该物业名下交楼前所发生的欠款及所有未结之费用(如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管理费等)。
六、(1)本协议所定之交易条件及补充条款一经卖方以书面文字确认或以收取上述定金方式予以事实确认,则视为委托方与卖方就该物业之交易成立。
(2)若本协议所定之条款未能获得卖方以书面文字确认或以收取上述定金方式予以事实确认,则委托方可在交付上述金额定金之日起  天(来自:www.liushuye.com)后要求受托方退还已交款项,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在此期间委托方对居间方之委托为不可撤消委托,否则,视为委托方违约。
(3)于上述委托期间,若本协议所定之条款未能获得卖方以书面文字确认或以收取上述定金方式予以事实确认,则受托方将尽快口头或书面知会委托方,并将暂代收支购房定金直接退还委托方或将需退款项存入委托方提供之如下帐户(   银行,户名   帐号:  ),同时,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七、基于受托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应于本房屋交易成立时支付受托方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服务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给受托方。
八、 委托方违约,已支付之定金不得返还并须承担因签订本委托协议后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买卖双方应向受托方支付本次交易的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作为违约金。
九、受托方根据委托方及卖方要求协助办理该物业交易转名相关手续,并依法承担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严守诚信、高效的服务原则,严守有关商业秘密。若卖方对本协议所定之交易条件及补充条款以书面文字确认或以收取上述定金方式予以事实确认后而中途违约,卖方将必需当即向委托方双倍退还定金并赔偿一切关于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十、本协议取代双方过往所有之谈判、声称、理解及协议。
十一、若委托方与卖方在履行本委托协议过程中另行达成的补充条款、协议要求等、凡涉及受托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责任等内容,须受托方签章确认,方对受托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十二、如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相关部门(如房管局)原因导致交易日期延迟,双方互不负赔偿或违约责任。
十三、本委托函一式两份,委托方及受托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备注(协议双方约定):
委托方:  受托方:                                                  :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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