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合同书
出租方:(以上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下列物业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之法律关系
鉴于商场经营的特点,甲乙双方即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又为商场和商户之间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法律关系。
甲方为商场的管理和组织者,以自己的经营场地、声誉和管理,为乙方提供经营平台。甲方作为出租方对商场负有管理和服务的权利义务。
乙方为商场的商户,借助甲方提供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自己的经营优势,乙方作为承租方有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服务,支付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 租赁场地
甲方将新上城购物广场第 层 铺位/柜台(见楼层平面附图标示)建筑面积为 ㎡,包括分摊公共面积在内.
租赁给乙方从事经营活动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接收租赁铺位/柜台,并与甲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双方在上述期限未能办理铺位/柜台交接手续,则视为双方已在期满之日完成交付。甲方从乙方办理接收租赁铺位/柜台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装修期。
第四条 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上述指定铺位/柜台月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第一年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以后每年以上一年的租金标准为基数递增----%,即第二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4.2 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缴纳相等于 个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约定和保证甲方出租物业完好的情况下,租赁期满,乙方退还商铺,结清应交的各项费用之后甲方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乙方因违约而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补交的日期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3 上述指定铺位/柜台每月的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 元。
4.4 水电费及中央空调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水电费包括公共水电费及分户水电费两部分
(分户水电费系指商户单独安装水电表并根据表中读数收取的费用,未单独安装分户水电表的根据实际使用功率核算)。公共水费已含在管理费中,商户不需另外交纳;公共电费及中央空调费按建筑面积公摊。分户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计收。收费标准按内江市水电部门的实际使用量及水电表损
第五条 甲方之权利义务
5.1 为了维护商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管理者与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甲方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商场各项管理制度条例(《新上城购物广场管理公约》、《新上城购物广场文明经商合约》、《新上城购物广场防火安全责任书》、《新上城购物广场装修管理规定》等),对经营商家实行统一管理。乙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5.2 甲方有权配合有关部门或自行对乙方在甲方所有场地的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做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罚款、查封货物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
5.3 对租赁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乙方安全使用,甲方负责物业及其设备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物业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物业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5.4 甲方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及公共区域保洁卫生服务,维持商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六条 乙方之权利义务
6.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必要及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品质量检验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活动所需之合法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乙方所经营商品/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违反上述法规,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 乙方在承租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结算完毕,方可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给予退还。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而终止合同,或未经甲方同意即撤离的,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3 乙方所租商铺/柜台只限作商业经营用途之用,按甲方统一规划经营 ,乙方在商场内不得经营与甲方商场无关的商品。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开业日期自行完成租赁铺位/柜台的内部装修、备货等各项工作。乙方开业日期定于 年 月 日。如因甲方原因开业延期,以甲方正式开业日期为准,合同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6.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铺/柜台转让、转借、转租或承包给第三者。乙方不得以商铺/柜台的经营使用权作抵押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
6.5 乙方如需更改经营范围或转换经营类别,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500元抵作违约押金。
6.6 合同期内,乙方应服从甲方因管理需要对新上城购物广场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装修改造、维修安排等,并给予无条件协助。
6.7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纪守法经营,确保商品质量。按规定缴纳工商管理费及税费。主动接受商场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在经营活动中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被第三方索赔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6.8 乙方自行安排、聘用从业人员,乙方参与经营的从业人员需向甲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从业前的相关培训。乙方及聘用人员不与甲方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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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装修及保险条款
7.1 乙方应按合同附件《新上城购物广场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装修期为 天,自铺位/柜台交付乙方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