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级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税率 (%)速算 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