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经济谈判协议,要求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要实现这一点,必须贯彻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两者缺一不可。
所谓实际履行,就是要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标的履行、协议怎么规定,就怎么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办法来代替合同原定的标的履行。因此,要求双方在谈判中,对有关标的物的内容讨论要尽可能详尽、清楚、明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货一方交付产品的质量、性能、功能、特点等方面内容以及检验的标准。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协议,必须按合同规定承担其全部责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帮赔偿金。但此时,协议并没有中止,违约方仍然要执行实际履行的义务。所以,原则上罚款不能代替标的履行。
总之,合同签订后,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认真履行,除非不具备实际履行的情况,才允许不实际履行。这种情况包括:
(1)以特定物为标协议,当特定物灭失时,实际履行协议的标的已不可能。
(2)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标的,标的的交付对债权人已失去实际意义,如供方到期不交付原材料,需方为免于停工待料,设法从其他地方取得原材料。此时,如再付货,对需方已无实际意义。
(3)法律或协议本身明确规定,不履行协议,只负赔偿责任。如货物运输原则一般均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时,只由承运方负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不要求做实际履行。
所谓适当履行原则,就是要求协议的当事人,不仅要严格按协议的标的履行协议,而且对协议的其他条款,如质量、数量、期限、地点、付款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凡属适当履行的内容,如果双方事先在协议中规定得不明确,一般可按常规作法来执行。但这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的。严格来讲,适当履行原则本身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尽量做到具体明确,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实际上,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条款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