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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

[类别:广告公关] [更新:05-02 11:22:37] [浏览:61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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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采单方法律说,任何人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行为,只要完成指定行为既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去判断承诺的有效性和承诺的时间问题,可以极大地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

    4:采单方法律说,“可以避免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免行为人在对方不给付报酬的情况下拒绝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从而不利于悬赏广告目的的实现。

    三、结语

    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论,严格言之,是一个法律学方法论上之问题。假若吾人能够舍弃形式推论而改采实际之解释标准,则现行法上悬赏广告应属单独行为无疑。又在契约主义上下,容许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之形态而存在,不但符合法律规定内容,裨益交易安全,而且能够兼顾当事人利益及实践公平原则,实属正当。”⑩综上所述,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民事法律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其性质应才单方法律说,更有利于悬赏广告目的的实现和保护行为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平衡。而且,只有首先明确了悬赏广告的性质,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完整的悬赏广告的法律制度,避免现行立法中以道得替代法律的尴尬。

    注释:

    [1]陈霞《遗失物归路何方》,载《法制日报》1997年6月5日第7版。

    [2]《中国审判案例要论》1992年综合本,中国人民大学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8页。

    [3]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726页。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5]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62页1175条:“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与报酬的,为悬赏广告”。

    [6]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悬赏广告乃广告人以广告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之意思表示”。

    [7]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8]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第2页。

    [9]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82页。

    [1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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