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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类别:财务管理] [更新:05-02 11:25:02] [浏览:6100 次]

XX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提要:总公司综合计划部(以下简称计划部)是经贸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合同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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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驻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业务单位),其他所属公司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合同是指经贸类型的各种法律文件。涉及项目投资的法律文件按照投资管理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以下简称计划部)是经贸类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编号的申领、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以下简称法规室)具体负责客户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负责合同审核及审批程序的完成;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管理;指导所属各业务单位建立和规范合同管理机制。

  第六条各业务单位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合同的业务风险审核责任。法规人员协助负责人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资信审查

  第七条总公司将对所有业务合作对方按其资信情况实行三档A级管理。

  第八条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中小型企业属于A级企业。对于与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必须在业务操作上采取可靠的保障措施,使我方不承担风险。

  对于A级企业必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执业许可证、技术等级证书;可相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财产所有权证明、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在一年内与我公司合作过,商业信誉良好,资信状况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和第一次与我公司合作的国内外大型企业属于AA级企业。对于与AA级企业合作的合同,也应在业务操作中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将我司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对于AA级企业应提供一般性的企业资料。

  第十条与我公司合作多次,已形成亲密伙伴关系的企业以及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均属于AAA级企业。对于与AAA级客户合作的合同,可适当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一条对于A级及AA级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包括:合法有效的财产抵押担保、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的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二条各业务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考察、调研、论证其所经办的合同项目,细心准备有关业务资料,详细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

  合同经办人自行调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法规室协助调查。调查费用由业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法规室将依据业务合作方的资信材料及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客户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报审

  第十四条属于总公司审核并管理的合同:

  (一)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

  (二)需要占用总公司资金的合同(包括需要总公司代为开出信用证或出具担保的合同);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合同都必须报送总公司审核,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所属各业务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的合同,各业务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承担签约责任,经咨询法规人员意见后签订。

  第四章   合同审核内容

  第十六条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各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三)履行合同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四)与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和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

  (五)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及税务问题。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审核人员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履行合同的经济合理性;

  (二)收付款方式的可行性及风险防范;

  (三)财务单据及税务方面有无问题;

  (四)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五)合同文本的标准化,违约条款及诉讼管辖条款;

  (六)合同编号及许可证文件。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负责人员、财务人员、法规人员及其他有关审核人员均有责任使合同不违反《贸易经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各业务单位应在合同内容确定后,向综合计划部申领合同编号,填写《合同审批表),连同资信材料,经审核程序,由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再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应先报财务本部及综合计划部审核,再转交法规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规人员在审批表及合同文本上骑缝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各业务单位或总公司的印章管理人员凭盖有法规审核骑缝章及主管领导签字的合同审批表在合同文本上用印。

  (二)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由各单位的负责人在合同审批表中签批决定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用印,各业务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员凭负责人的签字用印。各单位负责人应向法规等有关人员咨询意见后再决定是否签署合同。

  第二十条特批程序:对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如审核人员与业务人员意见不一致,须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签批,并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得签约;对不属于总公司审核范围内的合同,经主管业务单位的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即可签约。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合同的审核质量,业务人员应在正式签约前三天报审,不得将已盖有对方印章的合同报审。

  第二十二条对于风险较大,背景比较复杂的拟签合同,法规室有权提交计划部召集"EE经贸业务论证小组"开会进行专题讨论,报总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六章    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法规室负责起草、汇编合同的正式文本。各业务单位在使用合同正式文本过程中,不得随意删改,如有需要,可做增补。如确需使用其他公司的合同文本,应按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特批。

  第七章   合同的签署与用印

  第二十四条签约人必须是依《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享有签约资格的人,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合同上签字。

  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二十五条非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合同经办人不得携带空白合同书和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照,并与对方交换上述证、照的原件或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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