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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展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规定

[类别:生产管理] [更新:05-02 11:31:15] [浏览:6947 次]

XX发展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规定提要:EE公司的计划管理体系遵循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所属企业的计划是制订总公司计划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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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发展总公司计划、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中国EE发展总公司(下称EE公司)在国家计划单列后新形势的要求,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全系统的计划、统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二条EE公司的计划管理体系遵循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所属企业的计划是制订总公司计划的基础,总公司计划是所属企业各项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总公司综合计划部是全系统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总公司计划并组织协调各所属企业的计划,各所属企业应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人员,并指定计划负责人。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经营状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送总公司计划部。年度计划内容主要应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商品进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对于各专业公司上报的年度计划,总公司计划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于每年三月底前正式批复下达,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国家对EE公司下达的任务和各所属企业上报的年度计划,汇总、编制总公司年度发展计划草案并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七条总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内容包括总体经营计划、商品迸出口计划、项目投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计划等。

  第八条每年四月底前和八月底前各经贸公司应填报上半年和下半年《出口配额追加计划》和《纺织品配额追加计划》,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汇总、平衡,上报经贸部。

  第九条每年九月初,各经贸公司应填报《配额和特定限量登记商品进口计划);各项目公司、子公司应填报《商品住宅建设投资计划》、《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等,上报总公司计划部进行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国家计委。

  第十条每年十月初,各经贸公司、子公司应填报下一年度《出口总值计划》、《出口收汇计划》、《出口配额计划》及《对原苏东国家易货贸易出口计划》等,上报总公司计划部,汇总后统一报送经贸部。

  第三章   总结、考评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对总公司和各所属企业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总公司的计划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对各所属企业计划完成情况年终检查一次。一旦发生重大偏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以纠正,或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做好年度总结工作,于每年一月三十日前报送计划部。

  第十三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总公司计划完成情况及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做好总公司年度总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总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总公司计划部根据对各所属企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和各所属企业年度总结情况,会同人事本部、财务本部对所属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对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所属企业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成计划指标者,将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撤销职务。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和统计监督的作用,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组织EE系统年度基本情况统计和对外贸易业务的月度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EE系统年度基本情况统计工作由总公司计划部会同总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及办公室共同完成。统讨范围包括EE系统各专业公司、子公司,统计内容包括迸出口、生产经营、财务、投资、人员结构等。

  第十八条各所属企业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度基本情况报表上报总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收齐报表后按报表内容分送给总公司各有前部门。有关部门整理汇总后,于2月10日前送总公司计划部。进行整体汇总后,于2月底上报总公司领导。

  第十九条各经贸公司每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调各子公司每月须填报《进出口贸易情况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总公司计划部。

  第二十条进出口业务统计范围、统计基本原则、统计原始凭证、贸易方式统计原则。商品价格等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和总公司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所属企业应配备相应统计人员(条件不具备的,可由计划管理人员兼职)。统计人员必须严守秘密,妥善保管统计资料,未经总公司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秘密,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总公司下发的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各所属企业统计人员应按照报表制度中规定项目和指标认真如实填报,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逾期不报的,总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在年终考评时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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